本报北京8月6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今日发布修订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程》),规程自10月1日起实施。
协会此次重点修订了原《持有人会议规程》第六条会议触发情形的主要内容,从内涵和外延上更加完善、准确,操作性更强。一是增加规定信用增进机构的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在原文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增加规定因信用增进机构发生“不能按照约定兑付”、“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被接管、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等重大不利变化而触发持有人会议的情形,增加规定信用增进机构的告知义务。二是将减少注册资本与减少净资产进行区分,并增加规定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因净资产减少以及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触发情形,同时对因净资产减少而触发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标准进行量化。三是将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自行启动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的持券量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改为“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降低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自行启动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的难度,与公司债、企业债等相关规定保持适当衔接和平衡。四是根据创新业务发展增加第八条,规定因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触发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保障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因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发生不利变化而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权利,以加强对于该类产品持有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