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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
陈郁

本报北京8月6日讯 记者陈郁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形成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今天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征求意见稿参照药品管理,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以生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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