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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外汇局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
钱箐旎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表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在备案程序上,首先,备案人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其次,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仅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没有合同(协议)的,可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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