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将近七成省级税收下划市县,力度之大、涉及资金之巨都超乎寻常。这将对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规范地方财务管理产生持续正向效果,并促使基层政府集中精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自今年起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近七成省级税收下划市县。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财政收支矛盾凸显的情况下,此举将对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规范地方财务管理产生持续正向效果,并促使基层政府集中精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
现行省级财政体制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产物,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按税种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这一体制经过不断调整,总体运行效果良好,基本适应地方培育财源、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等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其不足之处也在暴露。比如,省以下财力不足、“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哭爹喊娘”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市县只能加大“跑厅跑部钱进”力度,难以摆脱“等、靠、要”窘境;省以下地方承担了大量公共服务事项,但财权、财力、事权不匹配,如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税种收入;为维持运转和完成年复一年不断攀升的增收考核任务,一些市县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比重有所上升;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资金花在“刀刃”上仍任重道远,财政资金的鼓励、杠杆、示范等作用似乎有所弱化等。
要破解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但在改革路径上,是选择把钱收上来再转移支付下去,使资金上下来回运动,还是将相应的税收下划地方,如就地缴库,不同的选择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执行效果。
山东省的做法倾向于后者,即根据市县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区域财力、人口等因素,推出“一揽子”措施,最终将省级税收近七成下划给市县: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全部下划市县,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资源矿产类小税收入增长部分,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取消原体制按3%比例递增上解政策等。这些措施简便易行,力度之大、涉及资金之巨都超乎寻常,对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转变理财方式等具有积极探索意义。
山东省此举有望一举多赢:可以减少资金在体制内无谓往返;从体制机制上遏制甚至根治“跑厅钱进”的寻租现象;有利于基层干部集中精力谋发展、促改革、抓转型、惠民生,并依靠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给系统上下左右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
不过,财政改革从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各省区市情况不同特别是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不能生搬硬套,以免水土不服。其次,要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各项配套政策需加快跟上,一方面要跳出财政看财政,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改革为抓手,逐步明晰地方各级事权,使各级政府财权、财力、事权相匹配,并借此进一步加强地方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投融资活动,严控地方财政风险;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推进“营改增”等税收改革,继续抓好预算管理改革,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抓紧推进清费正税、严格非税收入征管等相关工作。再次,要渐进式稳步推进改革,着眼建立公共财政,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存量、调增量,兼顾效率公平,并加强及时反馈、评估分析、修正完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