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失信黑名单”让“老赖”寸步难行
本报记者 许跃芝

编者按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规定》的出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势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对于法院执行工作而言,通过信用惩戒手段,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老赖”屡屡挑战法律尊严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它已成为严重降低司法威信的老大难问题,“老赖”的存在,就是形成这一问题的症结。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4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这些人中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成为“基本闲置账户”,往来款项通过私人账户流转;有的公开对抗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近年来,为了探索解决这一顽疾的途径,一些地方法院应时而动,因地制宜建立了执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编立名册,在媒体公布,或者提供给银行、政府部门等,在贷款发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为信用凭据,从而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

如,湖南省高院通过媒体公布了各市州上报的24个长期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典型;重庆市高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浙江省高院和省发改委协作,将全省超过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黑名单;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

6类“老赖”将进入“黑名单”

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中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次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对“老赖”念起了“紧箍咒”。

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要被纳入“黑名单”。《规定》首先确定了两层标准: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只有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黑名单。

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作出规定,具有6种情况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

纳入程序。《规定》将纳入程序分解为提示、启动、认定、生效4个环节。首先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救济程序。《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

删除条件。《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上述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

进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彰显这部司法解释的核心价值所在。

《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同时,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和公布范围还阐明了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的基本信息,并保证惟一性。

其中,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对于公布的方式,包括法院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需要特别介绍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这一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点对点”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各级法院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两种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受通报方的信息系统,由受通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随着国务院《征信管理条例》出台,民间征信机构会大量涌现,《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此外,《规定》还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