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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要付出更大代价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今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该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长期以来,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针对这种备受社会诟病的“老赖”现象,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孙军工表示,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对其名誉、声誉产生影响,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司法解释还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张海峰等3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等5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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