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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产(北美)部分车反倾销税率调整
调整后税率为3.6%
亢舒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获得微量补贴。根据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商务部裁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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