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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就券商参与金融 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
记者何川

本报讯 记者何川报道: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调整并明确其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并强化其风险管理要求。

在风控指标计算方面,《交易指引》对已被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

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方面,《交易指引》取消了有关“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不再对“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规定。同时,还取消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另外,《交易指引》还优化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有关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明确有关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

在券商风险管理要求方面,由于国债期货在风险特征、交易制度安排、期现货联动等方面与股指期货有较大区别,《交易指引》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增加相应风险管理要求,如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特点对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熟悉国债期货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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