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经济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收税再复议 对纳税人不利
孙 勇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这有利于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无论是“小修小补”,还是彻底修改,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此前有专家建议,此次修订应该重点解决六大问题,包括确定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权益;明确电子税务的法律地位;建立纳税修整制度;适当降低滞纳金的上限;适量降低处罚的幅度,严格限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明确侵犯纳税人行为和法律责任,增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意识等。但是,修订案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行政复议前置和纳税前置。

根据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提出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纳税人或纳税担保机构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交钱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显然,纳税人减少税款担保,再提出复议,复议以后再产生诉讼,这种制度设计对纳税人保护非常不利。因此,应当取消先收税再复议,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应当看到,税收征管法立法对改革开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如今毕竟已经过了一定年头。由于不能充分反映民众呼声而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稀释了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加快修改是适时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