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鉴定,确认到岸货物为禁止进口“洋垃圾”时,由口岸海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出口国,货主或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还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如果“洋垃圾”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由海关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 如果货主或者承运人拒不承担退运责任,如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 对于一些确实无法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或相关连带责任人向口岸海关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移交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不能确认进口者时,由承运人承担。
▷ 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查出固体废物属于禁止进口的,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