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冯其予报道: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将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为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今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否则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药品GSP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