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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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部
强制隔离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本报讯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5日内发出。

《规定》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规定》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司法部于2008年7月成立戒毒管理局,依法履行戒毒管理职责。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劳教局加挂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过去5年,全国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41万多人,目前在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15.5万人。 (司 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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