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今日公布,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
其中,“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