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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居住证管理实行“积分制”
达到标准分值可享受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
杨学聪

本报上海6月19日电 记者杨学聪报道:自7月1日起,上海将正式施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为“积分制”,持证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了积分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表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例如,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对在申办《居住证》、申请或者代办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或者代办积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申请人若在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积分也会相应扣减。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申请积分资格即被“一票否决”。

新政策实施以后,此前按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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