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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严从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就此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两高及公安部、环保部的相关负责人共同作了详细解读。

界定14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等。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胡云腾说。

加大打击共同犯罪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解释》明确,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此外,也有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胡云腾表示。

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企业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为了解决这些技术性的鉴定问题,如果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环保部门应该指定专门机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经省一级上级环保部门认可以后,要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的认定。“所以环保部门对这部司法解释有很强的愿望去推动它的执行。”

“这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具体而有力的措施。”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认为,《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应当说,《解释》规定的这8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韩耀元说。

“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公安机关主要肩负着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两项职责。”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马维亚认为,《解释》的发布与实施,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马维亚表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有效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的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两部门将有新的合作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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