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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暴力能解信用问题吗
汪昌莲

近日,湖南溆浦信用社委托一家讨债公司催收欠款。不料催债人带刀催款,在争执中导致一人被砍伤。事发后,该农信社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信用社是委托催债公司清收9000多万不良贷款,收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应找催债公司负责,与自身无关。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增加,大量名目繁多的催债公司也随之出现。这些催债公司的客源,主要是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一旦催债成功,就能获得债权中不小的比例。但催债公司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经营业务也超出其工商登记范围。现实中,这些公司还时常跨越法律界限,在承揽催债追账业务中,大量雇请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甚至使用暴力威胁债务人安全等手段进行催债,对债务人及其家属造成滋扰。

可见,信用社等雇请催债公司进行暴力清欠,有些虽属长期追债未果后的无奈之举,但终究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正当的“业务合作”。

银行与客户是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双方发生债务纠纷,若不能协商解决,完全可走法律途径。银行不能打着“解决信用问题”的旗号与催债公司展开所谓“合作”,充其量是“用暴力对付非诚信”,是不可取的。有关部门应该对社会上各类催债公司依法规范管理,特别是针对暴力清欠的行为果断制止查处,不能放任其自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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