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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视节能的“公共”意义
鲍晓倩

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的“公共”价值,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机构本身。

首先,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总量巨大,率先垂范开展节能行动,能切实节约能源。公共机构往往建筑年代比较久远,用能系统相对老化,能源使用中的浪费较大。一项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共有190多万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总量1.92亿吨标准煤,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6.19%。《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明确,将建筑及其用能系统作为工作的重点领域,节能空间巨大。

其次,公共机构用能市场化程度不高,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节能机制,是对节能市场的有效补充。和企业不同,公共机构用能多是财政负担,用能单位缺乏节能的动力,长期处于“节约无奖励,浪费无惩罚”的状态。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法律手段推进公共机构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这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转折点,也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节能市场的重要补充。

再次,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全社会的用能观念能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能够深化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去,进而影响全社会的用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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