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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行日前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客户备付金监管划“红线”
本报记者 王信川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规模与日俱增,客户资金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也显现出来。央行加大对备付金的监管力度,强化了支付机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有助于促进支付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央行日前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多家支付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加大对于备付金的监管力度,强化了支付机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有助于促进支付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所谓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资金。近几年来,我国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拥有的客户数量、交易金额、客户备付金均呈现出飞速增长的势头。自2011年5月央行颁布首批支付牌照以来,已有223家支付机构获得牌照,其中90%以上的机构涉及客户备付金,累计备付金余额已超过500亿元。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规模与日俱增,客户资金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也显现出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而行业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实际运营中,支付机构仍存在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一旦这些资金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010年6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备付金的性质,即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二是要求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三是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四是央行将依法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011年11月,央行又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允许用备付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一年半之后,央行发布正式《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应用范围,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客户备付金管理的主要风险在于被挪用、占用、借用可能引发的损失。”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办法》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同时,央行将合理控制具备付款功能的备付金账户数量,加强对支付机构跨行支取资金和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的管理,加强手续费收入结转等业务管理。

“备付金新规是否利好,不同企业会根据自己业务状况和盈利模式有不同看法。”快钱CEO关国光表示,公司系统内的资金基本上都是当天流入、当天流出,有时甚至还会帮客户垫款。“快钱基本上没有资金沉淀,备付金规定对我们没有影响。”关国光说。

“客户备付金新规充分考虑了支付行业的现状,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费捷表示,《办法》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给予支付机构的资金定存较长期限,有利于支付机构增加资金收益,从而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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