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这里的金融体系是整体金融的概念,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
具体看,社会融资规模主要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金融工具融资10项指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深化,实体经济还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如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也将逐步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近年来,我国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规模。主要体现在,融资提供主体由传统的银行机构,扩大到证券、保险等其他非存款性金融公司;融资工具多元发展,非信贷金融工具创新步伐明显加快,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不断下降。因此,为了提高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必须同时关注人民币贷款和其他方式的融资。
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提出,对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一是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二是有利于促进金融宏观调控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社会融资规模能够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金融宏观调控向市场化发展;四是社会融资规模能够多角度地反映各类融资支持实体经济的状况。
当前社会融资总规模增速与实体经济增速放缓形成鲜明对比,这表明我国货币金融信贷体系与实体经济体系有些背离,货币金融体系相互投资、内部循环、难以有效流入实体经济。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密切监测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城投债券以及银行理财市场等的变动情况。
(本报记者 王信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