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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销不见旅游发票
胡学军

中央和省里出台相关举措后,公款旅游的发票不见了,说明政策起到了效果

笔者是一名普通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以前每年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纳税辅导和服务时,常发现很多单位有“事业支出——其他(旅游)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福利(旅游)费用”,并且都有各地旅游景点的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

一般来说,这些都是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开展的公款旅游。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这样的费用应并入该单位干部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开始,有些单位想不通,但最终还是补扣了税款。

可今年,这些单位的旅游发票不见了。说实在话,当时笔者还怀疑,是不是财务人员把旅游费用放在别的会计科目上入账了,以达到“避税”目的?对此,我们依法进行纳税评估检查,但最终还是一无所获。

事后,相关单位领导表示,这不是为了避税,确实是没有人公款旅游。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我们省里也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凡发现假借各种名义组织公款旅游的,一律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责任。这种情况下,谁还敢公款旅游呀!

账本上旅游景点的发票不见了,说明政策起到了效果,真心希望这样的好局面能够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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