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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节能减排资金要严管
孙 勇

2012年5月至9月,审计署对山西、内蒙古、辽宁等10个省区2010年至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1139个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有44个项目未达到预期节能减排效果,涉及专项资金15.87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少数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编造虚假资料等方式违规申请并获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少数企业和单位违规将资金用于日常办公、企业经营等非节能减排方面支出。这表明,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积极推动节能减排,是我国缓解资源环境矛盾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性手段。与税收、财政政策和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机制相比,行政性手段的使用加大了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成本。比如,一个企业转移并不能伴随排污总量的相应转移,甚至还出现了一些地区为了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在不缺电的情况下拉闸限电等不正常现象。

从长远来看,我国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市场化机制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因此,必须确立节能减排工作要转到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的税费征收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研发和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要研究适度提高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使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大的企业真正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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