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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修法重在保护投资者权益
□夏 芳

编者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关证券行业内的法规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日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已形成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对其提出了修改建议。为此,本报走访了各方专家学者,听取他们对证券法修法的建言献策。

提起修改证券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其家似乎有一肚子的话要说,他表示,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与成熟市场,如美国证券法律法规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建议借鉴美国证券法,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法范畴,使形形色色的‘投资合同’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马其家看来,与美国证券法相比,我国证券法至今未将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合同纳入证券的范畴,使其受到证券法的约束,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投资者十分关心的如何抑制股票发行“三高”问题,马其家强调:“在股票发行定价机制方面,应修改证券法,实行与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接轨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这一方面能解决新股发行的‘三高’难题,另一方面也能带动我国上市公司估值水平与国际接轨。”

面对资本市场中经常曝出的上市公司高管、中介机构等违规现象,马其家建议,修改后的证券法应大幅提高违规者的违法成本,使其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其违法获取的收益。“目前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的成本远远低于其违法获取的收益,这不利于发挥其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在马其家看来,转板与退市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普遍做法,我国证券法对转板没有作出规定,退市虽有规定,但规定的条件不够严格,使我国资本市场基本成为只进不出的市场。因此,建议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转板制度,完善退市制度。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融资,如何在证券法中对此类公司做出相应的法规监管,马其家也有自己的想法。在他看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国内企业,它们需要受到注册地、境外市场及我国监管机构的多重监管,这要求我国通过修改证券法,使证监机构在信息披露、跨境执法等方面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并借鉴境外市场的监管经验,授权证监机构对跨境信息披露、跨境内幕交易、跨市场操纵等监管行为进行创新,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及保护我国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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