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后悔药”好吃也需慎服
马立群

足不出户,电视购物;键盘一敲,货物到家。电视、网络时代,方便快捷成了许多人享受购物乐趣的首要选择。可是,随之而来的却是因退换货造成的纠纷不止,烦恼不断。

如今,热衷“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终于盼来了福音,修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这就是所谓的“后悔权”。

其实,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国外早有规制。瑞典就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中,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

“后悔权”的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真真切切的实惠。“非现场购物”经常会出现图文不符的情况,“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在见到实际商品时得到再一次选择(或者确认)的机会,从而达到类似现场交易的效果,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有助于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更为充分、客观地披露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

于是,有钟情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感激法律保护时放言:“以后别管是否喜欢,先买来再说,反正有‘后悔药’可吃。”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童叟无欺、诚实守信。买卖关系作为合同关系、契约关系,首先应以平等自愿为前提。任何经营者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消费者也应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行事。“后悔权”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只有对弱势一方进行特殊保护,才能保证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然而,权益保护更要体现公平、公正。如果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利,就会导致买卖关系这架天平的失衡。

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后悔权是一种补救措施,它的目标应当是,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认知有误差或受到商家误导时进行了交易活动的行为。一旦“后悔权”被某些消费者当成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的工具,进而为了实现一己需求无节制地滥用这项权利,就会给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挑战或侵犯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网络购物总要涉及快递费、邮费等物流费用,先不说退换货的运输费用谁来负担,只说单一商品的频繁退换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就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当然,“后悔权”的规定还需要有进一步的限定和解释。例如,法律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属于除外情况,那么何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如果对此范围不加以严格、详细的限制,也会埋下引发买卖双方争执的隐患。我们相信,法律在修改时会充分考虑到这足以影响“后悔权”正确使用的重要一点。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