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富市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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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各类银行理财纠纷案中,大部分都将矛头指向不当销售——
理财产品并非只赚不赔
普益财富 范 杰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有过度依赖,甚至对在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迷信,即认为这类理财产品能完全替代存款,是只赚不赔的买卖。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类理财纠纷案例也开始出现,而大部分案例都将矛头指向不当销售。

按照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大致分三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该类产品风险控制较严格。第二类是商业银行代销或代为推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受到发行人主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在合法性、合规性方面保障较多。第三类是商业银行代销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典型的如股权投资基金(PE)、有限合伙制企业(GP/LP)份额,其主要特点在于产品的质量完全取决于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可以看到,以上三类产品的风险属性存在着较大差别。

其实,很多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之间并不存在单纯的好坏之分,主要区别在于适合的投资者不同。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

在实际操作中,应首先由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包括对产品质量及是否适宜在本行销售做出判断,并根据风险收益特性对其作出分类;其次,由前台部门,如个金部、财富中心、私人银行部对理财客户理财需求进行收集和分析;第三,由理财经理向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为其推介合适的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组合。这其中,第一个步骤最关键,需要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断能力。

同时,也要看到在实际案例中,部分不当销售并不只是来源于销售误导,也来自于错误购买。理财客户对自己的需求不明确、对理财产品的漠视都是导致错误购买的重要原因。其中,民众对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迷信更是把错误购买推到了极致——即使发现自己不能承受理财产品的风险的情况下,存在对银行会刚性兑付的预期,甚至寄希望于风险发生时,通过舆论声势绑架监管部门而获得赔偿,有较大的道德风险。

实际上,这些侥幸心理几乎在每个案例中都会出现。因为风险过高的产品一般都有明显高于其他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异常的收益率发现产品的问题。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的“理财欺诈案”中,理财产品投资起点是50万元,年化收益14.50%,不仅大大高于同起点的银行理财产品,而且明显高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如此高的收益,即便是不了解金融的人,都可以从常识判断该产品有很高风险,在明知有高风险的情况下还要投资,显然就不能简单地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商业银行身上。

任何一笔交易都存在买卖双方,错误的交易可能是卖方的误导,也可能是买方的失误或者故意。减少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应从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同时入手,而不应当把责任一味地推向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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