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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3年5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营性公路收费拟规定最长25年
冯其予

本报北京5月8日讯 记者冯其予报道:交通运输部近日组织起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意见稿拟规定,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次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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