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表示,自2013年5月13日起,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2013年5月13日以前开立的核准件,应报送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并在开头添加“11”字样,即“11+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