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日讯 记者许跃芝、实习生何悦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共计22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上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但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毒奶粉、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反映强烈。
最高法院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根据法律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两个基本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曾作了重要修改,但是法律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要件,在实践中仍难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说,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这个关键词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刑法相关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对此,司法解释采取列举方式,将一些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从而解决了上述问题,例如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情形。
司法解释严厉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其中,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较大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
鉴于刑法中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此次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意见,其中规定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