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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证所规范转融通信息披露
记者陈果静

本报北京5月2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随着转融通业务的陆续试点,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开展中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问题。2日,上证所就《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首个对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文件。

“《征求意见稿》中对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涉及的市场参与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单一投资主体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证券情况进行了规范,并要求进行合并计算。“这样一来,市场交易各方的持股等参与情况将更加透明。”赵锡军表示。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禁止了上市公司董高监等利用转融通相关信息进行的投机行为,指出不得进行短线炒作获利。并对这些特殊参与主体的披露方式及内容作出了细化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股东情况等。

此外,上证所还对涉及并购事件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按照备忘录规定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申请豁免。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是否会对“浑水式”的做空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赵锡军表示,《征求意见稿》更多的是对涉及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信息披露作出规范,并不会直接对市场上可能的“浑水式”做空行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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