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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5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西:生态补偿制度约束
本报记者 赖永峰

为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建设,近年来,江西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新途径,生态补偿的创新实践效应凸显,11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生态环境质量居全国前列。

作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先行者,江西省先后建立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了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力度,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出台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奖励政策,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

今年2月,江西省颁布《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建立生态导向的激励机制,通过科学设置生态指标考核体系,将省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有效激励。同时,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援助机制,实行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受益地区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形式,对限制开发区域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记者了解到,因为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有力的资金保障,生态补偿存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够科学、受益主体没有合理确定、生态保护标准难以制定等问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特别是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方式,因涉及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协调而未能落实,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缺乏公平。因此,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提高生态补偿中央补助标准,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居民社会保障专项和产业发展资金,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群众的保障力度,使生态补偿从道义要求变为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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