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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明确灾后重建税收征管问题
帮扶纳税人渡难关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发出紧急通知,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欠税核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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