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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2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债利息免税不会推高风险
本报记者 崔文苑

降低地方政府债风险,首先,要控制地方政府盲目投资行为产生的借债行为,加强科学规划;其次,要严格发债主体资格审查,规范发债程序,加强政府债务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财政部4月26日发布通知,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免收中央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会不会进一步推高地方债风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部主任赵全厚表示,这不会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是通过降低购债成本,增加企业和个人购债意愿,增强债市吸引力的一种措施。他进一步表示,10万多亿元地方债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央代发地方债,包括2009年以及之后两年每年2000亿元、2012年2500亿元、2013年3500亿元;二是地方平台债务,包括企业债和项目债等。“主要的风险在地方平台债务上,这次免收利息所得税,针对的是中央代发债部分。因此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他说。

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我国曾从2009年就实施过同样的政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恢复经济生产,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2009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并规定这部分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此后到2011年,财政部又发文表示,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是比照国债的做法。据规定,企业和个人的国债利息所得本身是免征所得税的。”财科所税收室副主任邢丽说,这次免税规定是对前3年政策的延续,不会给地方债市场带来大的变动。她表示,这次规定的债券有效时间为“2012年及其以后年度”,针对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提高,企业债等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回报也很好。现在对地方债利息免税,其实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来增加吸引力。”赵全厚认为,给予地方债国债的待遇,借此鼓励市场购买,对活跃债市很有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也认为,对地方政府发债主体来说提升了发债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发债以缓解收支缺口压力。

根据审计署数据,地方政府在2012年须偿还的债务达1.3万亿元,预计2013年需要偿还的债务将达3万亿元,商业银行去年开始将不少贷款展期。对此,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地方债风险可控,这次免税规定可能会出现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但无助于降低地方债风险。

“降低地方政府债风险,首先是要从源头控制地方政府盲目投资行为产生的借债行为,加强科学规划;其次,应严格发债主体资格审查,规范发债程序,加强政府债务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将表外业务全部纳入表内管理,严格禁止进一步的表外融资活动。”赵全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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