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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险企向有限合伙制PE“开门”
记者江帆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优质的境内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近年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

《通知》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二是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三是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通知》还规定,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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