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越来越多,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已全面进入规范高效开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数字显示,1999年至2012年,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13501件;2001年至2012年,内地法院与澳门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631件;2009年至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台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案件23076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办主任郃中林表示,目前,一个体系相对完整、内容比较完善、操作性较强的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规范体系和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开通了文书送达二级窗口,各级人民法院的登记与立案、催办与督办、通报与奖惩、考核与评估等工作机制已全面建立。
港澳回归以来,内地与港澳根据基本法规定,积极探索出“一国两制”下通过签署安排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新模式,内地与港澳已分别签署了3项司法协助安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于2012年下发了31种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文书样式,对有关涉港澳司法协助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海峡两岸之间则是采取官方授权民间团体商签协议模式,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于2009年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使两岸开展司法互助的依据由各自规范上升为共同规范,开展司法互助的方式由个案协助转变为通案机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将协议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转化为司法解释,并发布了24种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 文/本报记者 许跃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