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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交所负责人:
准确理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内涵
记者姚进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今日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宋丽萍总经理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价值取向是否有违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是否有悖公司法平等对待股东的原则”这一问题表达了看法。

宋丽萍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矛盾,资本多数决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前提,是公司吸引投资、快速成长的动力源,保护中小投资者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大股东对公司和决策事务的控制力,否则会危及现代公司制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但是,也不能将资本多数决原则置于绝对不可动摇的地位,在有证据表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优势,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设定资本多数决的合理例外,如关联股东表决回避、累积投票、便利中小股东的特殊投票机制等制度,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对资本多数决的弱势方——中小股东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宋丽萍在阐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准确内涵时认为,现阶段,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给予中小投资者优越于大股东的特殊待遇,而是矫正和弥补二者之间相差甚远的不公平待遇。此外,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赋予其特权,而是保障各种法律中赋予投资者的各种正当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分红权、提案权、表决权、司法救济权,是为中小投资者行使上述权利创造更为宽松、便捷、有效的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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