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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行间外汇市场 做市商指引修订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予以修订,规定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须首先申请相应做市品种的尝试做市资格。

据了解,申请尝试做市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单个评选周期内,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在最具做市潜力会员中连续排名前三名;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2亿美元(含)以上。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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