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4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规范商业银行等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便利两岸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的货币兑换服务,外汇局日前发布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并且买卖价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始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通知还明确,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也应参照对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