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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个信从立规起步
雷泓霈

近日,工信部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很可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金,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之所以成为商品,就在于它可以为某些人利用并带来财富。由于经济诱惑,加上一些人的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国内缺乏完善的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某些人就打起个人信息的歪主意。

从实践来看,自觉的信息保护意识很难被“倡导”出来,必须引入相关惩罚机制。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相关重罚条款和刑罚规定,对非法信息买卖行为进行打击十分必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德英日等国家对滥发垃圾邮件和短信者,会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更重要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后,均能在实践中有效执行。我们期待此次工信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尽快通过,并以此为起点,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能够得到实质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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