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首创合作建房
1844年,名为罗奇代尔的住房合作社在英国建立。这个全新机构由数个合作成员组成,他们共同负责房屋建设中的一切,包括开发资金的筹集、房屋的建设与维护等。合作社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出资持有整个合作社财产的一部分,同时还要签署一份入住协议(这份协议保证了会员们惟一合法的居住权利)。到了1861年,罗奇代尔在英国建造了36套合作社住宅。
德国:三成住宅为合建
住宅合作社是德国住宅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据了解,合作社建造的住宅占全国新建住宅总数的30%左右。德国政府对合作社建房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给予借款保证;提供价格合理的土地;以较低税率向合作社征收所得税、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等;补贴租金,合作社住宅如用于向社员出租,政府在必要时可补贴部分租金。
日本:政府大力支持
1966年7月,日本制定了《日本勤劳者住宅协会法》,并依据该法于1967年3月成立了勤劳者住宅协会(日本住宅合作社)。日本政府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动金库(工人银行)与住宅金融公库(住宅银行)对日本住宅合作社的融资义务。由这两家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作为日本住宅合作社事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并引进财团基金与退休资金,扩大合作社资金来源。对于个人建房资金,日本政府规定20%为个人储蓄存款,80%从住宅银行和工人银行贷款,年息为3%,还款期限为35年。由于勤住协的非营利性,日本政府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在税收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