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通知》明确,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限内,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指出,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此外,《通知》指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