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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向王区长致敬
马立群

近段时间,北京市西城区区长王少峰成了媒体关注的对象。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不满西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岳女士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区长王少峰作为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亲自参加诉讼,并且当庭发表了答辩意见。要知道,这可是北京市区县政府“一把手”首次出现在中级法院的审判庭上。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规定,打破了古往今来“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局面, 标志着政府开始注重在依法行政中的法治理念,于是出现了一大批类似“秋菊打官司”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得以深入人心。法治理念包含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政府与人民的平等、追求对人性尊严与人权的保护。政府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坚持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极大地改善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使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这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宽容行政与高效行政的体现。

如今,尽管行政法治的发展愈加成熟,但每每见诸报端的“民告官”案件,大都是行政首长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鲜见行政首长亲临法庭。当然,是否需要亲自出庭,是法律赋予每个人自行决定的民事权利,况且作为行政首长,公务繁忙,日理万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无可非议。只是如果从倡导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出发,行政首长亲临法庭,则更能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对此,著名学者徐显明解读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4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王区长出庭更为精彩的一幕是,在庭审阶段的最后陈述中,王区长首先表态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这一征收决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希望法庭予以支持。随后,王区长诚恳地说,“原告向政府提起诉讼的行为值得肯定。庭审中,我和原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愿意听取原告的意见,包括对方代理人提出的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中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也愿意继续改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王区长的所为,正是践行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生动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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