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现代商贸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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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品出售
记者亢舒

本报讯 记者亢舒报道:商务部日前发布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而根据《办法》,违反这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办法》要求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同时,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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