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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院去年审理商标民事案近2万件
专家提醒,事后法律救济固然重要,事先预防争议更加关键
记者许跃芝、李万祥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许跃芝、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8日向社会通报了“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等3件商标案件,并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情况做了说明。

统计显示,过去3年,各级法院的商标民事案件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商标民事案件8460件,商标行政案件202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1件;2011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2991件,商标行政案件176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2012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9815件,商标行政案件21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

“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商标意识增强、品牌意识增强,也反映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争议的手段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这也说明法院解决此类争议纠纷的作用日益显现,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分析指出,很多企业在取得、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这为引发诉讼埋下隐患。事后的法律救济固然重要,但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事先预防和避免争议更加关键。“诉讼是解决企业商标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未必是最好方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细致审查,权利义务约定应更加严密全面,使用商标要有更多战略意识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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