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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集团公司可发次级债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即日起可发行次级债,以补充公司资本。

此前,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只能通过子公司(寿险或财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且发行额度存上限。据了解,不少保险机构次级债额度都逼近上限。业内人士认为,从长期来看,次级债新规的实施,将使保险集团在筹集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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