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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治理刚性兑付切莫“硬碰硬”
范 杰

从去年开始,信托行业兑付危机的风险已逐渐显露,特别是今明两年将面临房地产信托集中兑付的重要节点,市场越来越关注信托业监管水平与风控能力,以及信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刚性兑付被打破是必然趋势。

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恶果不在于市场上传言的“信托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在于信托贷款化后,信托公司侵占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养成收益固定的习惯性思维,以及项目选择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政策传导受阻等。

但是,当前治理信托市场刚性兑付这个问题,还不能粗暴地要求“买者自负”了事,因为存量的信托产品中,存在信托公司未履行受托人责任的情况,采用“一刀切”的思路显然有失偏颇。再者,应该看到,市场各方已经习惯这样的思路,治理应该是个较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具体来说,纠正刚性兑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消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信托刚性兑付的错误认识。刚性兑付本身就是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隐性担保,于法无据,仅仅简单地告知投资者信托是代客理财,风险收益均由投资者承担,显然还不能纠正投资者的认识。要真正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需在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信托法》要求对待问题产品:对于信托公司尽到了信托义务的产品,严格实行买者自负,信托公司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信托公司未尽到受托责任造成的亏损,应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应加大对项目及信托公司的审查,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控制。目前,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上,如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要求信托公司注意兑付、在项目出现风险时要求控制风险。而在事前,对哪类项目能介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则监管得不够,实际上是放松了对“卖者有责”的监管,导致了信托产品良莠不齐。应加大审查力度,特别是事前风险防范,坚决对不良项目说不,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信托资金的事件发生。

第三,应监控信托公司的收入。打破刚性兑付,让信托回归“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还要将信托的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完完整整地给到客户。目前,信托公司“额外收益”丰厚,破除刚性兑付后,信托项目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若再截留信托收益,就说不过去了。 (作者为普益财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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