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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约定影响判决结果

温馨提示

拟购买学区房的消费者应明确掌握房屋的户籍状况、入学资质要求等,在签订学区房买卖合同时确保合同目的与购房目的相一致。例如,就房屋原有户籍的迁出期限、办理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若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卖人不负责迁出户口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为刚出生不久的孩子今后上北京某小学,冯先生决定购买杨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东城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冯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50万元,杨先生配合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来冯先生发现该房屋内有案外人唐某的户口。冯先生认为,因该户口的存在导致全家的户口不能迁入,直接影响到今后孩子的入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没有支持他的主张。

冯先生买房的目的没达到,为何不能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断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然而,合同目的与家长们的购房目的是否为同一法律意义上的含义,需要进一步的认定与判断。

合同目的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购房目的并不是法律概念。购房目的外延很广,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形下具有不同的购房目的,案例中冯先生的购房目的很明确,即为孩子入学购房。然而,合同目的应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条款的约束,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对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明确就合同目的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合同目的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来解释,其合同目的应与合同标的——交付房屋紧密相关。案例中,冯先生和杨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目的为孩子落户上学,在此情形下,购房落户入学作为与交付房屋相关的可期待的间接利益,不能解释为合同目的。因此,冯先生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中,若冯先生经与杨先生协商约定,所购房屋用于冯先生之子入学之目的,保证冯先生户口迁入购买房屋,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等,则冯先生的购房目的与合同目的一致,就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代 净 黄琼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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