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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RQFII不得转让 转卖投资额度
记者崔文苑

本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同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供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的投资额度按发生额管理,即累计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前款产品和资金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据了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以人民币汇出或购汇汇出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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