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刘瑾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范围、核算主体、核算方法及相关要求,明确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程序。
据介绍,办法实行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鼓励企业提前达标、逐步过渡的原则,充分考虑汽车企业产品规划和换型周期,为企业预留适当过渡期,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限额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基础上相应放松9%、6%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