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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终止供地的决定书
珠横新规土字[2013]10号

顺德市伦教粮油综合贸易公司:

你单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横琴十字门小区BD-01D地块,地号G0206012,用地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容积率为0.6,用地功能为商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0)横拨字7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为[2000]珠规土横字第070号,有效期为2001年3月2日至2003年3月2日。该用地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未动工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2年有效期已过,用地单位未申请延期。

横琴《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宗用地所在位置已全部规划为弹性绿地,该宗地原批准功能与控规全部不符。

根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终止供地决定”的规定,经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局决定,终止对你单位提供上述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关终止供地的补偿事宜,请你单位持相关权利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到我局办理。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天河街36号,联系人:付春梅;联系电话:0756-8841572。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珠海市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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