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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决定
珠国土字[2013]24号

上海春地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位于横琴十字门小区SN-D-2B地段的用地,用地面积为5035.42平方米,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为【1998】珠横国土字第027号,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052528号。根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调整,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珠国土字【2010】1265号),收回了你单位的上述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关收地补偿事宜,你单位至今未与我局签订收地补偿合同。我局决定,采取现金补偿方式,就收回你单位上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对你单位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30546871.89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零伍拾肆万陆仟捌佰柒拾壹元捌角玖分)。

请你单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持授权委托书和单位收款账号等资料,到横琴新区管委会办理补偿款的领取手续,横琴新区管委会将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偿款支付到你单位银行账号。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付春梅 电话:0756-8841572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天河街36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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