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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基本民生 发展社会服务
本报记者 曹红艳

3月13日上午10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记者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就“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城乡7400多万人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去年支出社会救助资金达到1300多亿元

李立国介绍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城乡7400多万人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去年支出社会救助资金达到1300多亿元。

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我国低保工作的误差率为4%。目前,民政部门在防止漏洞、加强管理服务上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低保家庭可以直接向乡镇和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乡镇和街道受理后,对申请对象逐一调查核实。二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来进行入户调查,审批后在政务大厅和对象所在的社区长期公示、接受监督。三是建立和畅通反映与投诉渠道。四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实行备案制度。五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发展社会养老是重中之重

困难老人、低收入老人的高龄津贴已在18个省份建立,困难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已在22个省份建立,关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补贴已经启动

窦玉沛说,“十二五”时期,民政部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主要做了几件事,第一,加快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第二,加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确立了3个硬指标:到2015年,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社区养老服务的覆盖率,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50%。第三,加快制定和落实老年福利制度,目前,困难老人、低收入老人的高龄津贴已在18个省份建立,困难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已在22个省份建立,关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补贴已经启动。第四,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护理员队伍;第五,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推动慈善立法

为加快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民政部报请国务院,争取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当前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窦玉沛说,将慈善事业发展写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说明它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窦玉沛介绍说,为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正在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推动慈善立法。全国人大在2008年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为加快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民政部报请国务院,争取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当前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第二,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将成立中国慈善联合会,起到协调、互动、行业自律、行业维权的作用。第三,创新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第四,弘扬慈善文化。

村民参选率达95%以上

最近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于2011年开始,今年结束。全国将有6亿农民参加直接选举

姜力说,我国农村目前有58.9万个村委会,其中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直接选举,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进行了8轮到9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以上。

最近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于2011年开始,今年结束,全国将有6亿农民参加直接选举。村委会选举广泛采取了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普遍设置了秘密写票处,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的当家人。

姜力介绍说,民政部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研究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也在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凡是涉及农民群众的事情,都要由农民讨论决定;将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民政部门主要通过3方面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一是修订行政法规,二是促进社会组织活动的公开透明,三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李立国说,社会组织发挥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二是有助于加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建设。三是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

李立国说,民政部门主要通过3方面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一是修订行政法规,把社会组织的资金、活动都纳入监管。二是促进社会组织活动的公开透明,增强行业自律。三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弃婴孤儿收养

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法律支持的范围,怎样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是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

李立国说,在弃婴、孤儿的收养上,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负起责任,有关部门也要依照相关法律各司其职。

李立国说,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法律支持的范围,怎样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是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今年1月份以来,民政部门对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进行了排查,研究了初步的解决措施。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愿意继续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的方式来加强管理和服务。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具备收养少量弃婴、孤儿条件的,鼓励并且提供服务,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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